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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委托评估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房地产类)
2025-04-25 190 返回列表

法院委托评估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房地产类)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房地产类)具体如下:

(一)必需材料

1.权属证明(已办理权属登记的),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承包权证》;

2.合法来源证明(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包括:房地产买卖合同、继承证明(公证书、判决或调解书等)、相关批文、契税发票、测绘成果等;

3.抵押等他项权证明,已出租房地产的租赁合同;

4.法院查明的财产权属、质量瑕疵等材料,以及关于财产的特殊情况说明。

(二)一般材料

1.房地产状况相关材料,包括:

相关工程建设、图纸、房屋交付等资料,房屋装修情况,房屋占用和维护情况,自营性房地产(如宾馆、餐饮、娱乐场所等)的收益及相应的成本费用资料。

2.在建工程相关材料,包括: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资料及立项批准文件、《国有建设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划总平面图、建筑设计平面图、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预算资料、征收及市政配套协议、房屋设计说明及设计交付时间、施工进度安排及实际进度、隐蔽工程图纸、测绘报告或分层分部位建筑面积明细表、地价付款凭证、工程付款凭证、主要机电设备安装规划及实际安装与付款凭证、实际装修与付款凭证、房屋预售部分清单及反映房地产收益的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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