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征收评估服务费
专家鉴定费标准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济南市政府令第248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济南市物价局、房管局联合下发的《济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以及市物价局《关于对“房屋征收评估服务费”等问题的复函》(济价费函【2011】1号)的意见,结合我市房屋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我市房屋征收评估服务费、专家鉴定费标准如下:
一、凡出具房屋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为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提供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服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可按本标准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专家鉴定,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三、房屋征收评估服务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
(二)非住字房屋:按被征收房层建箔面积(包含装饰装
修部分)计算:商业、办公14元/平方米;仓储、工业厂房8元/平方米;附属物5元/平方米;因非住宅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方式、评估报告未作为征收部门征收补偿依据的按4元/平方米计算:单独评估土地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干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
(三)安置房屋:整体成片房源按房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计算(整体成片房源指整体切块房层)、零散房源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
(四)住宅房屋装饰装修:按装饰装修部分每平方米5 元计算。
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完成征收工作情况的认定意见、可在10%范围内上下浮动。
四、房屋征收评估专家鉴定费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专家鉴定,鉴定专家从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中抽选,抽选的专家组成人员为3 人以上单数,鉴定费标准按每人次800元收取。
2015年4月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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