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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


 添加时间: 2010/6/23 点击:2367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鲁建房字【2010】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房地产管理局:
    近年来,我省房地产估价行业发展迅速,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同时,一些矛盾和问题也逐渐出现,如估价机构无序竞争,估价报告质量较低等,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提高估价报告质量。各估价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估价报告要做到规范、完整,估价结果要做到客观、公正、合理。估价报告须附估价对象及注册估价师在估价对象现场照片。借鉴的实际交易案例必须真实客观,必要时须有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除保存电子档案外,还要保存纸质材料,达到规范、有序、齐全。省里将实行估价报告定期评审制度,组织评审各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对评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整改合格的可继续营业。
    二、加强分支机构和异地执业管理。房地产估价一级机构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要求设立,并经省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备案有效期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估价企业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有效期满后如继续执业应重新备案。二级、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各估价机构不得设立类似分支机构的“办事处”、“联络点(站)”等。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域外从事估价业务的(指房地产估价机构跨县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从事估价业务),要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管理,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开展业务,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完成估价业务后,房地产估价机构须向业务发生地县级以上房地产估价主管部门留存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查。
    三、加强对估价机构的日常管理。各地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估价机构的日常管理。重点检查估价报告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否到位、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在职权范围内的依照职权作出处理,超出职权范围不能处理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四、进一步规范资质申报程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文件要求,启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系统,各机构在申报纸质材料的同时,要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资质核准系统申报。各机构纸质申报材料中资质申报必须是从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资质核准系统下载的带有编号的申报表,否则不予受理。各估价机构须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上报的,原资质失效,如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需重新申请三级(暂定)资质。
    五、严格落实初审及公示制度。各设区城市房地产估价主管部门在对有关材料初审后,要出具初审意见,包括公示情况、人员情况、执业情况、有无违规情况等。要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机构、估价师的基本情息等,对申请变更的,对涉及变更的内容进行公示。各设区城市房地产估价主管部门在对有关机构情况公示的同时,将公示材料发送到山东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一并公示10天,凡不进行公示或公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受材料。
    六、进一步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建立山东省房地产业估价专家委员会,吸收优秀房地产估价师参加,在此基础上,成立省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承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向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参与制定行业政策,审核有关估价报告,负责与银行等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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